1982年4月6日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發布 1982年8月1日實施)
本標準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(試行)的規定,為控制和改善大氣質量,創造清潔適宜的環境,防止生態破壞,保護人民健康,促進經濟發展而制訂。
本標準適用于全國范圍的大氣環境。
1 標準的分級和限值
1.1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分為三級:
一級標準 為保護自然生態和人群健康,在長期接觸情況下,&127;不發生任何危害影響的空氣質量要求。
二級標準 為保護人群健康和城市、鄉村的動、植物,在長期和短期接觸情況下,不發生傷害的空氣質量要求。
三級標準 為保護人群不發生急、慢性中毒和城市一般動、植物(敏感者除外)正常生長的空氣質量要求。
1.2空氣污染物三級標準濃度限值見下表。
污染物名稱 |
濃度限值,毫米/米3 |
|||
|
取值時間 |
一級標準 |
二級標準 |
三級標準 |
總懸浮微粒 |
日平均* |
0.15 |
0.30 |
0.50 |
|
任何一次** |
0.30 |
1.00 |
1.50 |
飄塵 |
日平均 |
0.05 |
0.15 |
0.25 |
|
任何一次 |
0.15 |
0.50 |
0.70 |
|
年日平均*** |
0.02 |
0.06 |
0.10 |
二氧化硫 |
日平均 |
0.05 |
0.15 |
0.25 |
|
任何一次 |
0.15 |
0.50 |
0.70 |
氮氧化物 |
日平均 |
0.05 |
0.10 |
0.15 |
|
任何一次 |
0.10 |
0.15 |
0.30 |
一氧化碳 |
日平均 |
4.00 |
4.00 |
6.00 |
|
任何一次 |
10.00 |
10.00 |
20.00 |
光化學氧化劑(O3) |
1小時平均 |
0.12 |
0.16 |
0.20 |
注:*“日平均”為任何一日的平均濃度不許超過的限值。
**“任何一次”為任何一次采樣測定不許超過的濃度限值。不同污染物“任何一次”采樣時間見有關規定。
***“年日平均”為任何一年的日平均濃度均值不許超過的限值。
1.2.1總懸浮微粒(T.S.P),系指100微米以下微粒。
1.2.2飄塵,系指空氣動力學粒徑10微米以下的微粒,該項為參考標準。
1.2.3光化學氧化劑(O3),1小時均值每月不得超過一次以上。
2大氣環境質量區的劃分及其執行標準的級別
2.1根據各地區的地理、氣候、生態、政治、經濟和大氣污染程度,確定大氣環境質量
分為三類:
一類區 為國家規定的自然保護區、風景游覽區、名勝古跡和療養地等。
二類區 為城市規劃中確定的居民區、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、文化區、名勝古跡和廣大農村等。
三類區 為大氣污染程度比較重的城鎮和工業區以及城市交通樞紐、干線等。